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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亳州华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辛辛那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全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亳州华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430万元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徐州辛辛那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冻结银行存款的有效期为一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19-6-4
发布日期 20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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