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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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华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辛辛那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 法院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亳州华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430万元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徐州辛辛那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冻结银行存款的有效期为一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6-4 |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