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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永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2055.6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被告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4元,减半收取计942元,由***、***负担132元,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负担8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