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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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东泽木业有限公司 长春瑞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长春市正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长春新区人民法院(2020)吉0193民初2211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吉林东泽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上诉人长春瑞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237517.4元; 三、驳回上诉人长春瑞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总计18186.5元,由被上诉人吉林东泽木业有限公司负担5189元,由上诉人长春瑞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299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