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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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乌鲁木齐盛世俊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metacontent="text/css"http-equiv="Content-Style-Type"/><metacontent="Aspose.WordsforJava19.5"name="generator"/>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metacontent="text/css"http-equiv="Content-Style-Type"/><metacontent="Aspose.WordsforJava19.5"name="generator"/>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05民初5165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宇,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盛世俊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回族,该公司员工,住***。 原告***与被告乌鲁木齐盛世俊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原告***减少诉讼请求至10000元,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716.7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