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乌鲁木齐盛世俊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metacontent="text/css"http-equiv="Content-Style-Type"/><metacontent="Aspose.WordsforJava19.5"name="generator"/>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metacontent="text/css"http-equiv="Content-Style-Type"/><metacontent="Aspose.WordsforJava19.5"name="generator"/>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05民初5165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宇,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盛世俊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回族,该公司员工,住***。

原告***与被告乌鲁木齐盛世俊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原告***减少诉讼请求至10000元,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716.7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1-2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