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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瑞丰鹤业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及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7668.04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及病历复印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7928.46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给付被告***理赔款2128.52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6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826元,由被告***负担2284元,由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5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5
发布日期 202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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