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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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焮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上海焮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2日签署的《laosong品牌经销合同》于2019年12月2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焮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61,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原告***负担154元,被告上海焮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34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29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