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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鲁1424执保842号 申请人:德州嘉迪建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兰芳,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秀仁,山东常春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州兴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营业场所: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河街道办事处新兴路华夏涂料商城2号楼3-305。 负责人:付长清。 被申请人:徐州兴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袁兴凯,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德州嘉迪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兴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徐州兴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要求我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名下120万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经本院执行,于2019年12月27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徐州兴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在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经济开发区.37元。 至此,被申请人徐州兴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徐州兴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部分保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2019)鲁1424执保842号一案予以结案。 申请保全人若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