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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赞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198,00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赞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以198,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26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上海磐基木业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向原告上海赞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上海磐基木业制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上海赞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1.50元,被告***、上海磐基木业制品有限公司、***负担2,128.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