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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抽逃其在西安市宏民绿化拆迁工程有限公司的出资。 二、被告***在其抽逃出资金额220万元范围内对西安市宏民绿化拆迁工程有限公司在(2017)陕0113民初47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被告***在其抽逃出资金额200万元范围内对西安市宏民绿化拆迁工程有限公司在(2017)陕0113民初47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被告***在其抽逃出资金额200万元范围内对西安市宏民绿化拆迁工程有限公司在(2017)陕0113民初47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被告***在其抽逃出资金额200万元范围内对西安市宏民绿化拆迁工程有限公司在(2017)陕0113民初47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共同承担。上述费用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23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