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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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271758.29元。 二、原告***返还被告***垫付款人民币7000元。 综合上述一、二项,由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支付给原告***264758.29元(钱款汇入***开户于中国银行的62×××99账户),支付给被告***7000元(钱款汇入***开户于中国建设银行的62×××29账户),钱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4元,减半收取计902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4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 |
裁判日期 | 2020-6-9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