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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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糖业烟酒(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益民食品一厂(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鸿彩商务服务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奥洛菲餐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排除妨碍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奥洛菲餐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空迁出上海市南京西路XXX号2层房屋,并将该房屋交还给原告上海市糖业烟酒(集团)有限公司; 二、被告上海奥洛菲餐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市糖业烟酒(集团)有限公司自2016年2月15日起至实际搬离上海市南京西路XXX号2层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以每天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按照470平方米计算); 三、被告上海奥洛菲餐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市糖业烟酒(集团)有限公司电费15万元、水费2万元以及燃气费4万元; 四、原告上海市糖业烟酒(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09元(已由原告预缴),由原告上海市糖业烟酒(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879元,被告上海奥洛菲餐饮有限公司负担26,5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6-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