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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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迁安佳鑫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删除其微信公众号“迁安佳鑫医院(微信号:×××)”上使用的涉案图片; 二、被告迁安佳鑫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800元; 三、驳回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迁安佳鑫医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9 |
发布日期 | 2019-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