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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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损失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皖N×××××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车损164786元、施救费5000元,计16978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收款单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城路分理处,账号:20000533126310300000155);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30元,减半收取计2165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848元,原告***负担3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27 |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