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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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鑫泰门业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云宏玻璃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红河鑫泰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云宏玻璃制造有限公司货款40617.90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货款40617.90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9年11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4.1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云南云宏玻璃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5元,由原告云南云宏玻璃制造有限公司负担68元,被告红河鑫泰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