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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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盐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盐亭新民页岩机砖厂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盐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723民初1891号 原告:盐亭新民页岩机砖厂,住***。 投资人:刘付银。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铭,四川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盐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何加培。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盐亭新民页岩机砖厂与被告四川省盐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原告盐亭新民页岩机砖厂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盐亭新民页岩机砖厂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