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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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临安杭采门业有限公司 杭州金兰置业有限公司 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鹏洋装潢材料商店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隆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鹏洋装潢材料商店承揽工程款94048元; 二、限原告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鹏洋装潢材料商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开具给被告隆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税务发票133434元交本院执行局(由本院转交给被告)。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28元,减半收取1514元,由原告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鹏洋装潢材料商店负担514元,被告隆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6-6 |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