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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罗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2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含2012年9月的物业费补差)的物业服务费15548.3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罗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1月12日至2018年12月12日的水费和2017年3月12日至2018年12月12日的电费共计2249.6元; 三、驳回原告成都罗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元,减半收取计16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08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