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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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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罗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2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含2012年9月的物业费补差)的物业服务费15548.3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罗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1月12日至2018年12月12日的水费和2017年3月12日至2018年12月12日的电费共计2249.6元;

三、驳回原告成都罗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元,减半收取计16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08
发布日期 20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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