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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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西丹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丽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意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意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成都丽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616000元; 二、被告四川意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成都丽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616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9月29日计算至2020年6月10日止); 三、驳回原告成都丽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32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成都丽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32元,由被告四川意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1-04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