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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苏州菊之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88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884元,由原告***、***、***、***、苏州菊之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2-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