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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支公司
天津市红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药费2000元、误工费5554.80元、护理费1851.6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9906.4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支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药费12416.5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元、营养费750元,合计15866.58元的70%,即11106.61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12416.5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元、营养费750元,合计15866.58元的30%,即4759.97元;

四、原告***返还被告***垫付医药费14416.5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负担105元,由被告***负担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04
发布日期 202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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