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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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牡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山东达驰电气有限公司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确认原告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达驰电气有限公司享有普通破产债权74915.3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4元,减半收取1207元,由被告山东达驰电气有限公司负担836元,由原告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