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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各案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佲仕嘉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垫付的贷款本息以及利息(利息以垫付的贷款本息为基数,按年利率6%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垫付的贷款本息金额、利息起算时间详见附表); 二、驳回原告天津佲仕嘉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由各案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1 |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