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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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 成都汉景实业有限公司 成都汉景实业有限公司青羊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82民初2273号之一 申请人: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0396034X8,住***。 法定代表人:StephanMay,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成都汉景实业有限公司青羊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CB1XA3J,住***。 负责人:刘浩威,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成都汉景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71232774Q,住***。 法定代表人:刘浩威,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汉景实业有限公司青羊分公司、成都汉景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原告申请,本院依法查封成都汉景实业有限公司青羊分公司、成都汉景实业有限公司财产。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解除对被申请人成都汉景实业有限公司青羊分公司、成都汉景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0000元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栾汉勤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郭平 |
| 裁判日期 | 2019-07-22 |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