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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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勒流支行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公示催告 |
| 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606民催40号 申请人: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正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的工作人员。 申请人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9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一、宣告申请人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勒流支行(号码:0010006127933418;票面金额:80748.97元;付款人: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顾玮琦 审判员蔡少娜 审判员周海民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卢海宝 |
| 裁判日期 | 2020-11-24 |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