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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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凯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白银金色威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徐州公信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甘肃凯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州公信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4744168.64元并支付违约金2882933.21元; 二、被告***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驳回原告徐州公信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14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2148元,由原告徐州公信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5032元,由被告甘肃凯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71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