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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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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陕西广播电视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霍尔果斯悦有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电视节目许可使用费2016000元,并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损失(以6048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2日至2018年6月21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以2016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2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以201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霍尔果斯悦有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34.4元,由原告霍尔果斯悦有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734.4元(已交纳),由被告陕西广播电视台负担2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30
发布日期 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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