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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大可龙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赔偿人民币48335.76元及利息(利息以48335.76元为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3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大可龙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4元、保全费503.4元,由被告***负担。原告预缴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负担的部分由其履行本判决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7-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