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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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洮南市金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吉林省金塔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科技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申请人吉林省科技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招商银行长春高新支行,账号:4319001********)存款150万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金塔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洮南市金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10万元或查封相应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8-13 |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