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黑龙江省东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施工费用978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10月6日起以14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自2012年11月16日起以38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自2012年12月10日起以458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黑龙江省东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80.00元,减半收取6790.00元,由被告***、黑龙江省东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