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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430000元;

二、被告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430000元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六个月至一年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非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权利人支付迟延履行金。权利人可在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8330元,公告费1120元,合计9450元,由被告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7-30
发布日期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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