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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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偿还欠款本金47562.56元、截至2020年6月28日的利息1340.7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728.6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按合同约定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自2020年6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