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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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大方轧辊销售有限公司 唐山东方轧钢有限公司 河北津西钢铁集团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迁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唐山东方轧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津西钢铁集团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300420.1元,并自2019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6.3元,减半收取计2903.15元,由被告唐山东方轧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