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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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禾力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新疆分所 博乐新粮博河油脂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曼福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博乐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曼福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1900000元; 二、被告新疆曼福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2606000元; 三、被告新疆曼福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06420元; 四、被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禾力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新疆曼福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50%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700元,减半收取21850元,由被告新疆曼福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1 |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