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分行 山西兰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分行与被告***、***于2016年8月10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兴银晋中(住房按揭)2016-851号的《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分行剩余借款本金313507.37元及截止2020年5月11日的利息6870.95元、罚息80.6元,律师费8000元,以上合计为328458.92元,并以本金313507.37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分行自2020年5月12日起直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 三、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分行有权以被告***抵押的晋(2019)晋中市不动产证明第002638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载明的抵押房屋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就以上借款本息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26元,减半收取3113元,保全费2162元,合计527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