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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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上海光裕汽车空调压缩机有限公司 上海家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47,679.67元、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6,324元、残疾赔偿金147,23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误工费36,809.76元、交通费300元、衣物损失费200元、车辆损失费2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96元、医疗辅助器具费152元、鉴定费2,850元,合计250,541.43元,扣除垫付款10,000元,余款240,541.43元 二、被告***应赔偿原告***律师费3,500元,与垫付款11,000元相折抵,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7,500元。 经折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233,041.43元汇付至原告***名下银行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卡号:XXXXXXXXXXX********;将7,500元汇付至被告***名下银行账户,户名:***,开户行:招商银行,卡号:XXXXXXXX********。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189元,减半收取2,594.50元,该款由原告***负担39.50元,被告***负担2,555元。被告***所负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2 |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