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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廊坊宝增木业有限公司
文安县天运商贸有限公司
河北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左各庄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廊坊宝增木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文安县天运商贸有限公司款6111724.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被告廊坊宝增木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文安县天运商贸有限公司利息(按照款3011206.7元,按照年利率8%,自2018年3月15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款3100517.55元,按照年利率6%,自2019年8月1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在每年租金600000元内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文安县天运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91元,由被告廊坊宝增木业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垫付,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廊坊宝增木业有限公司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8
发布日期 202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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