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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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左各庄支行 廊坊新四通木业有限公司 河北四盛轧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廊坊新四通木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河北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900000元、支付利息(逾期利息)316736.40元,合计4216736.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被告廊坊新四通木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河北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利息(按照借款3900000元,按照月利率6.525‰上浮30%,自2018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三、被告河北四盛轧钢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负连带责任; 四、被告河北四盛轧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廊坊新四通木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河北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67元,由被告廊坊新四通木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廊坊新四通木业有限公司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