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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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于2019年1月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反诉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并将暨阳世纪城一期9栋303商铺返还给原告(反诉被告)***; 二、被告(反诉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租金5,000元及代付的物业费1,716元,共计6,716元;并自2020年9月1日起,按照每月2,500元的标准支付逾期腾房占有费至实际搬离之日止;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078元,减半收取1,03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99元,共计1,23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