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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重庆永润新材料有限公司要求解除《选矿设备采购安装合同书》和《选矿设备采购安装合同书压滤机及附属设备技术协议书》的诉讼请求; 被告禹州市大张过滤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重庆永润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因设备质量瑕疵的违约赔偿款341760元; 被告禹州市大张过滤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永润新材料有限公司垫付费用158599.75元、资金占用损失163430元、鉴定费用70000元、律师代理费42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3200元,合计437229.75元; 被告***、***对被告禹州市大张过滤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驳回原告重庆永润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087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95878元,由原告重庆永润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79288元,被告禹州市大张过滤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659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60598元,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18690元,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165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5-1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