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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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致远化工有限公司 陕西海默油田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海默油田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滨州致远化工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145987.98元,并自2020年3月4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利息。 二、驳回原告滨州致远化工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8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上述付款时间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8-25 |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