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南宁市房产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第三人广西南宁市房产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个人车位(车库)抵押贷款合同》(编号:2009451400021100011)于2018年12月4日解除; 二、被告***、***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0684.14元; 三、被告***、***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支付借款利息(计算方式:1、截止至2018年10月11日的利息2186.24元、罚息1694.58元;2、从2018年10月12日起至2018年12月4日止,以30684.14元为基数,利息和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付;3、从2018年12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0684.14元为基数,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 四、被告***、***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支付律师费1728元; 五、被告***如不能履行上述第二至四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有权对其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西关路85号绿城·翠堤湾地下停车场B-012号车位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54元,由被告***、***负担3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8-12-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