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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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成华泰汽车有限公司 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荣成华泰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0200元及利息(以5002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99元(系减半收取)、保全费3813元,由被告荣成华泰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