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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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平乐农村合作银行中关分理处 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乐沙子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体育西路支行 |
| 类型 | 保全案件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平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 保 全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桂0330执保548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李勇金与被申请人邓裕坤、邓裕权土地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保全标的为人民币43360元。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总对总网络查询到二被申请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邓裕权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c603942af1adf847@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至人民币1240元(实际控制金额1215.9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冻结被申请人邓裕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6236683320000954552_156_1账户内存款至人民币43360元(实际控制金额1934.7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冻结被申请人邓裕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体育西路支行62×××74账户内存款至人民币43360元(实际控制金额4997.1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冻结被申请人邓裕权在广西平乐农村合作银行沙子支行33×××29账户内存款至人民币43360元(实际控制金额713.5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冻结被申请人邓裕权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50×××81账户内存款至人民币43360元(实际控制金额7904.0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冻结被申请人邓裕坤在广西平乐农村合作银行中关分理处33×××80账户内存款至人民币43360元(实际控制金额492.9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冻结被申请人邓裕坤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乐沙子支行62×××74账户内存款至人民币43360元(实际控制金额3765.3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上述金额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20年11月20日起至2021年11月19日止。在冻结其账户后,被申请人邓裕权于2020年11月26日主动与申请人李勇金达成了和解,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李勇金申请解除对二被申请人账户的冻结措施,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解除对二被申请人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案按解除保全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