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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应归还原告***蚝苗货款37000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或向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726元,公告费700元,共142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5-22
发布日期 202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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