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宏国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潜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64572元及相应利息[其中40000元利息自起至还清日止、80000元利息自起至还清日止、60000元利息自起至还清日止,按月利率标准1.5%计息,借款184572元自2020年10月9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42元减半收取532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9 |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