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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唐支行
诸暨市源盛袜业有限公司
诸暨成龙袜业有限公司
诸暨市草塔学新袜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诸暨成龙袜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诸暨市源盛袜业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3990000元、利息241789.56元,合计4231789.56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被告***、***对被告诸暨成龙袜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中不能清偿部分的款项分别承担六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654元,减半收取计20327元,由被告诸暨成龙袜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对其中5426元部分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7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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