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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川县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川营销服务部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川县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陇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川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5000元。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川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给原告***、***、***各项损失138552.1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给原告***、***、***各项损失97477.45元(扣除被告***已垫付的丧葬费用60000元,被告***实际还应支付给原告***、***、***各项损失费用37447.45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43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川县支公司承担404.99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川营销服务部承担1020.23元。被告***承担717.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履行义务的被告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原告可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9-16 |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