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铜川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银川市金凤区个体经营胜利建筑器材租赁站截止到2018年11月15日的租赁费345566.66元,并支付2018年11月16日至实际返还租赁物之日止的租赁费(按照《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及双方确认的租金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银川市金凤区个体经营胜利建筑器材租赁站租赁费返还扣件13186个,架板222块;如不能退还,应按照扣件每个4元、架板每块6元折价赔偿; 三、驳回原告银川市金凤区个体经营胜利建筑器材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2元,原告银川市金凤区个体经营胜利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140元,被告***负担31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7-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