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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夏中卫市昊隆纸箱包装有限公司
宁夏中盛紫征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
宁夏科豪陶瓷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宁夏中卫市昊隆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宁夏中盛紫征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5165.64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宁夏中盛紫征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宁夏中卫市昊隆纸箱包装有限公司开具205165.64元的16%的增值税发票。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宁夏中盛紫征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宁夏中卫市昊隆纸箱包装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39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宁夏中卫市昊隆纸箱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6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宁夏中卫市昊隆纸箱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9
发布日期 202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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