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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电车客运分公司
北京渔阳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790元、营养费3175元、残疾赔偿金6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2000元、财产损失费100元,以上数额共计120100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50000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电车客运分公司赔偿原告***营养费500元、护理费840元、交通费700元、残疾赔偿金271096.3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0800元、鉴定费4515元,以上数额共计308451.30元。

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10元、营养费1575元、残疾赔偿金9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8000元、财产损失费100元,以上数额共计114600元。

五、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北京渔阳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137612.70元、交通费300元、护理费36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3200元、鉴定费1935元,以上数额共计153407.70元。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06元,由原告***负担82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电车客运分公司负担393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被告北京渔阳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68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裁判日期 2019-10-12
发布日期 202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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